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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律价值——律师无罪辩护视角下的当事人认罪认罚及权利实现

新闻中心 270

《法治时代》杂志刊登

自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我国刑事司法格局发生深刻变革,该制度已成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主流模式。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团队,在长期实务中直面制度困境,通过典型案例的成功辩护,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推动制度良性运行,彰显了律师在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坚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一、制度博弈中的角色困境:四方主体的逻辑冲突与实践张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涉及检察院、法院、当事人与律师四大核心主体,各方不同的制度定位与价值追求,构成了律师无罪辩护面临的复杂环境。

(一)检察院:主导者的双重身份困境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常被视为背弃既定“交易”,可能引发检察机关撤回量刑优惠,使当事人陷入不利境地。山东原警察宿某某容留卖淫案便凸显了这一冲突。2024年1月31日,区检察院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宿某某时,双方达成认罪认罚合意,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退赃退赔后可适用缓刑,并形成讯问笔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区法院无故拖延立案,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阶段未发现新事实证据。2024年4月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时,检察院未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材料。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0条,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无新事实证据且未反悔的,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4条亦明确要求,认罪认罚案件起诉时应移送具结书等材料。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行为既违反程序规定,又剥夺了宿某某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信赖。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武绍智、武明阳律师作为辩护人,明确指出检察机关程序违法,强调具结书对控辩双方的约束力,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尊重认罪认罚结果,对宿某某适用缓刑。

(二)法院:裁判者的效率与公正平衡难题

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负有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定职责,需兼顾程序合法性与事实证据充分性,防止无罪者违心认罪。江苏某知名医院教授、博导石某某受贿案中,法院实质审查权与律师专业辩护形成良性互动。石某某身为医院普外科副主任,被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初至2021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耗材商财物136.2万元,涉嫌受贿罪。

武绍智、武明阳律师通过细致阅卷与法律研究,发现案件定性存在关键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石某某虽任普外科副主任,但未利用主管、负责公共事务的职权,收受回扣本质基于开处方的专业权限,且款项在科室内部分配花费,应属单位受贿性质。律师据此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与证据材料,审查起诉阶段成功推动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律师进一步指出案件定性争议,同时强调石某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主动建议适用缓刑。最终当事人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宣判即释放,案件仅用一个月完成全流程审理,兼顾司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

(三)当事人:权利主体的理性抉择与利益权衡

当事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主体,其选择多基于“理性经济人”考量。律师需在尊重当事人认罪态度、维持从宽基础的同时,精准挖掘有利要点,推动案件高效审理。河南省周口某置业公司牛某某案,便体现了当事人认罪认罚与律师罪轻辩护的契合。牛某某因企业融资行为被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涉案非吸资金达四亿余元,合同诈骗四千余万元。2023年7月牛某某被逮捕后,武绍智、武明阳律师介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判阶段辩护。

律师团队深入核查企业资金流向,确认所有借款与投资购房资金均用于企业经营,且案发后积极与集资参与人、政府部门沟通,推进退赔维稳工作。结合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政策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减少不必要羁押”的刑事政策,律师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判处牛某某缓刑,使其能尽快回归企业主持运营,维护了员工与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四)律师:辩护者的忠诚义务与独立辩护权冲突和协调

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角色最为复杂:既是当事人利益的忠诚维护者,需尊重其意愿履行“忠诚义务”;亦是独立法律执业者,需依据事实提出法律意见,履行“专业责任”与“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浙江某教育局原局长叶某某受贿案,充分展现了这种冲突与平衡。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认定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律师团队经阅卷、会见当事人、走访家属后发现,大部分款项属正常礼尚往来,至多构成经济不正之风,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叶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归案后主动交代问题、全额退赔,且任职期间为当地教育与审计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多次获政府嘉奖,其行为未给国家社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据此,律师团队制定“剔除不当指控数额+强调从宽情节”策略:一方面对部分款项性质提出异议,履行独立辩护职责;另一方面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意愿,重点论证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叶某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兼顾法律公正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实现罪刑相适应。

二、现实挑战:律师无罪辩护的多重困境解析

在四大主体的利益博弈中,律师开展无罪辩护面临多重现实挑战,既源于制度设计内在张力,也来自实践运行具体问题。

(一)当事人关系张力:信任危机与风险承担

这是律师最直接的困境。当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而当事人惧怕检察机关撤回量刑优惠时,双方易产生矛盾。河南某中医院院长刘某某认罪认罚后,一审被判处五年七个月有期徒刑。武绍智、武明阳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后,发现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不当,决定提出无罪辩护。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告知风险,当事人同意该策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最终改判刘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大幅减轻刑罚,既维护当事人权益,又彰显律师独立辩护价值。

(二)检察机关对抗压力:量刑优惠的撤回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但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等情形除外;若被告人反悔,检察院可撤回从宽承诺。实践中,即便律师仅作罪轻辩护,只要质疑核心指控事实,就可能被检察官视为“不认罪”,进而威胁或撤回量刑建议,这对律师的专业功底与辩护技巧提出极高要求。

(三)法院沟通障碍:效率优先下的形式化审理

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使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有强烈“速裁”预期。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味着案件需从简易或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增加法官工作量。部分法官可能暗示律师不要“节外生枝”,或对无罪辩护意见消极敷衍,导致辩护意见难以被充分重视,辩护效果大打折扣。这一实践表明,将辩护重心前移,提前化解核心争议,是应对法院效率压力的有效路径。

(四)律师辩护策略矛盾:从宽逻辑与无罪逻辑的撕裂

认罪认罚的逻辑前提是“有罪”,核心是“悔罪”换从宽;无罪辩护则彻底否定犯罪构成,两者法理相悖。律师若同时认可两种逻辑,易陷入混乱,削弱辩护说服力。如何协调截然不同的策略,是对律师专业智慧与辩护技巧的重大考验。

三、根源探析:制度设计与实践异化的双重诱因

律师无罪辩护的困境,根源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内在张力与实践运行异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查虚化:自愿性与事实基础的保障不足

制度健康运行依赖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事实基础”的严格审查,但实践中存在诸多短板:值班律师制度保障不足,部分仅充当“见证人”,未能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检察官客观义务让位于追诉效率,对案件疑点审查不细致;法院实质审查流于形式,因当事人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这些问题导致部分可能无罪的案件被制度惯性“消化”,为后续辩护埋下隐患。

(二)权力失衡: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弱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审前程序,使检察机关获得近乎“准裁判权”的地位,量刑建议对法院约束力持续增强。若法院制约作用无法有效发挥,易形成“检察主导、法院背书”格局,削弱审判作为公正最后防线的功能,压缩律师辩护空间。

(三)空间挤压:辩护职能的审前化与形式化

在认罪认罚“合作”框架下,辩护重点逐渐前移至审前量刑协商阶段,具结书签署后,审判阶段辩护空间被极大压缩。部分律师从“积极辩护者”异化为“量刑建议确认者”,未充分履行独立辩护职责,加剧当事人权益受损风险。

(四)价值偏差:效率对公正的侵蚀

当“提高诉讼效率”成为司法机关核心考核指标与显性政绩,快速结案需求可能导致各环节忽视案件公正处理。部分证据瑕疵、法律适用争议被刻意忽略,律师提出的合理无罪怀疑难以得到重视,存在“效率优先、公正让渡”的潜在不当倾向。

四、破局之路:构建协同制衡的辩护实践体系

面对上述困境,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实践为破解难题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审前主导:筑牢辩护基础,前移争议化解关口

律师辩护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前工作质量。该团队始终坚持辩护重心前移,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通过提前梳理证据、研判法律适用、沟通控方,为审判阶段辩护创造有利条件,从源头化解核心争议。

(二)策略创新:平衡认罪与辩护,实现逻辑自洽

针对认罪与无罪辩护的逻辑冲突,团队创新采用“形式认罪、实质辩无”“认罪基础上的罪轻辩护”等灵活策略,兼顾当事人从宽待遇与律师独立辩护职责。“形式认罪、实质辩无”即庭审中先明确当事人认可起诉书指控事实,再重点指出证据链重大瑕疵或法律适用错误,论证行为不构成犯罪,既避免与当事人意愿冲突,又为法院实质审查提供空间。“认罪基础上的罪轻辩护”适用于当事人存在部分违法事实,但指控罪名不当、量刑过重的案件,律师在尊重认罪态度的同时,围绕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展开辩护,实现罪刑相适应。

(三)权利保障:强化沟通协商,坚守忠诚底线

律师的忠诚义务与独立辩护权并非对立,核心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该团队始终以充分沟通为前提,制定策略前向当事人详尽阐释无罪辩护的利弊、风险与预期结果,获当事人知情同意后再开展工作。若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律师则尊重其选择,转而聚焦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为其争取最轻刑罚。

(四)制度推动:借力规范依据,维护司法公正

律师辩护不仅为当事人维权,更是推动司法制度规范运行的重要力量。该团队在辩护中注重援引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与政策精神,既为辩护提供坚实依据,又倒逼司法机关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纠正程序违法与适用偏差,如宿某某案中,通过指控检察机关程序违法,推动具结书移送制度的严格执行。

五、价值彰显:专业辩护的多重意义与时代担当

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实践,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公正裁判,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独特价值,对推动刑事司法公正、完善制度运行意义重大。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个体公正

这是律师辩护的核心价值。上述案例均体现了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证明即便在认罪认罚模式下,律师独立辩护仍能为当事人带来实质性利益,避免其因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等遭受不公正待遇,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二)制衡司法权力,推动制度规范运行

律师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力的有效制衡。通过指出案件证据瑕疵、法律适用错误与程序违法,倒逼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审判,防止权力滥用与制度异化,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归“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立法初衷。

(三)坚守司法公正,实现多重效果统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效率与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律师专业辩护正是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无论是石某某案中纠正罪名定性,还是牛某某案中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均证明律师独立辩护并非制度的“麻烦制造者”,而是防止制度滑向“唯效率论”的“纠偏机制”,助力司法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

(四)以专业坚守正义,以担当护航法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无罪辩护,是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命题,考验着司法机关权力制衡能力与律师的专业素养、职业担当。在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中,律师应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辩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定开展无罪或罪轻辩护。

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张一新、武明阳、李婷等专业团队,以成功案例印证了律师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唯有坚守专业、秉持公正、勇于担当,精准调取证据、严谨论证观点,才能在复杂制度博弈中实现正义价值,让认罪者得其宽、无罪者得其免,使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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